
韩国进口关税按 CIF 完税价格征收,而非发票金额
韩国关税厅按货物的 CIF 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即货物成交价格加上运抵韩国入境口岸的国际运费与保险费——而非您工厂交货(ex-works)商业发票上仅列示的货物金额。随后,关税厅会在含税金额之上统一加征 10% 的增值税。如果您仅凭发票总额测算韩国到岸成本,预算必然偏低;而对体积庞大或运费占比高的产品而言,这一差距尤为显著。
这条看似不起眼的估价规则,实则悄然扭曲了大量本地化落地的商业测算。以下将说明完税价格究竟如何构成、计算顺序为何至关重要,以及如何在投入库存之前做好建模。
为何海关采用 CIF,而非工厂交货发票
韩国《关税法》(관세법)通常以 CIF 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即为货物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再加上运抵韩国的运输费与保险费,构成进口环节的完税价格。相关法条可在国家法令门户 law.go.kr 公开查阅,韩国关税厅也为进口商发布了专门的估价指引。
由此产生的实际影响一目了然。两个品牌可以同样按 USD 40,000 的发票金额发货,但若其中一方以空运方式运送体积小、单价高的电子产品,另一方以海运方式运送体积庞大的家居用品,二者的运费与保险费构成——进而完税价格基数——便会明显分化。较重、单价较低的产品所分摊的运费更高,因此相对其货物价值而言,其完税基数也更高。
**完税价格(과세가격)**即 CIF 数值:货物价格 + 国际运费 + 运抵韩国口岸的保险费。这是韩国海关计算关税的基数——而且几乎总是高于工厂交货发票的总额。
正因如此,"直接按发票金额编列预算"是一种常见却代价高昂的取巧做法。发票记录的是您向工厂支付的价款,而海关关注的则是将货物运抵韩国所需的全部成本。

计算逐层叠加:先征关税,再对含税金额加征 10% 增值税
计算顺序与基数同等重要,因为各项税费是层层叠加,而非并列相加。
关税首先按 CIF 价格计征。随后,韩国的 10% 增值税在含税金额之上征收——即 CIF 价格加上已核定的关税。增值税并非单独针对货物价格征收,而是在已包含运费、保险费与关税的金额之上征收。这正是为何最终附加于货物成本之上的实际增幅,会高于"关税税率 + 10%"的简单相加。
到岸成本模型应遵循的顺序如下:
- 从 CIF 价格起算——货物 + 国际运费 + 运抵韩国口岸的保险费。
- 按产品的 HS 归类,对该 CIF 价格适用相应的进口关税。
- 对含税金额(CIF + 关税)加征 10% 增值税。
一旦漏掉某一步或顺序颠倒,您的利润测算便会失真。我们在《您的首批货物由谁承担韩国进口关税》一文中,结合真实货物说明了这一流程的实际运作方式,以及在口岸环节由谁垫付这笔资金。

关税税率取决于 HS 编码——因此归类本身就是估价问题
韩国并不存在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适用于 CIF 价格的税率由产品的 HS 归类编码决定(即韩国协调制度税则下的税目行),且因品类不同而差异极大。纺织品、小家电与食品各自归入不同税目,适用不同税率。
这使得 HS 归类不仅是文书工作问题,更是估价问题。产品归类错误——即便出于善意——都可能导致关税缴纳有误、面临重新核定,或在海关厘清差异期间被扣货。由于关税又构成增值税的计税基数,一处归类错误便会在整个税费叠加链条中层层传导。
正确的 HS 税目在清关时确定,其判定可能取决于产品成分、功能或材质,而这些往往无法从您本国的税则编码中直观看出。若您的产品处于品类边界附近,请在最终定价之前先确认韩国的 HS 税目,切勿想当然地沿用本国归类。
FTA 关税优惠确实存在——但以原产地文件为前提条件
自由贸易协定可为符合条件的货物减免关税部分。韩美自贸协定(KORUS)与韩欧自贸协定均为满足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提供优惠税率待遇。对许多西方品牌而言,这可将适用关税税率大幅下调——有时甚至降至零。
关键在于:优惠税率并非自动适用。您须主动申请,而申请的前提是能够在清关时出具符合特定 FTA 要求的有效原产地文件——即原产地证书或声明。没有有效文件,便无法享受优惠税率;海关将径直适用标准的最惠国(MFN)税率。
应将 FTA 关税优惠视为有条件的,而非既定收益。请以标准关税税率测算商业方案,仅在清关时原产地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才将 FTA 减免视为可争取的额外收益。
对全球采购的品牌而言,此处存在一个真实的陷阱。在 KORUS 原产地规则下,"由美国公司生产"与"原产于美国"并非同一概念。如果您的成品在 FTA 缔约方之外组装或实质性生产,则可能不符合资格——无论您的总部设在何处。请在将 FTA 优惠纳入方案之前,对照实际供应链核对原产地规则。

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与关联方定价可能被计入
如果您在韩国的架构涉及公司间转移或品牌授权安排,完税价格可能高于您申报的成交价格——因为韩国《关税法》的估价规则允许将某些款项计回完税基数。
需要关注的类别包括:
- 作为销售条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授权费,可计入完税价格。
- 协助费——即您以低于成本价向制造商提供的材料、模具或设计工作——可被计回。
- 关联实体之间的关联方定价可能受到审查,因为低于市场价的公司间定价,无法反映海关预期核定的真实成交价值。
以上皆非罕见情形,但当品牌想当然地认为发票价格就是全部时,便极易忽略。若您销售的是授权或商标产品,或在关联实体之间转移货物,请在最终确定商业方案之前,安排专人审核估价处理方式——在清关时才发现需要计回的款项,其扰动远大于事先规划的情形。
如何正确测算韩国到岸成本
规范的预算编制方法可规避上述所有陷阱:
- 从 CIF 起算,而非工厂交货价。 在计算其他任何费用之前,先将运抵韩国的国际运费与保险费加到货物价值之上。
- 按 HS 编码逐层计征关税。 确认每个 SKU 对应的韩国 HS 税目,并对 CIF 价格适用其具体税率——切勿对整个产品目录套用统一税率。
- 在含税基数之上加征 10% 增值税。 增值税落在 CIF 加关税之上,而非货物价格之上。
- 将 FTA 优惠视为有条件收益。 按标准税率建模,仅在原产地文件确认无误后才计入减免。
- 标记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与关联方定价,若您的架构涉及其中任何一项,均须进行估价核查。
顺序把握得当,您的韩国定价与利润才经得起审视;若有差错,往往要等到库存已经发运才发现缺口。关于增值税申报主体与卖家账户持有者等更宏观的税务问题,请参阅我们的《面向海外发货方的韩国增值税与税务指南(2026 版)》。
常见问题
韩国进口关税按 FOB 还是 CIF 价格计算? 按 CIF。韩国《关税法》通常以成交价格加上运抵韩国口岸的国际运费与保险费核定完税价格——因此运费占比高的货物,其完税基数会高于 FOB 或工厂交货价所反映的水平。
增值税按货物价格还是含税金额征收? 按含税金额。韩国对 CIF 价格加上已核定关税之后的金额征收 10% 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是叠加在关税之上,而非仅针对货物价格。
美国或欧盟品牌是否自动享受 FTA 关税税率? 不会。KORUS 或韩欧 FTA 优惠税率仅在货物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且您在清关时出具有效原产地文件时才适用。否则海关将适用标准税率。
我能否在韩国海关使用本国的 HS 编码? 不宜如此。韩国的 HS 税目在清关时确定,可能与您的本国归类不同。由于关税税率——进而增值税基数——都取决于此,请在定价前先确认韩国税目。
发货之前,先测算好韩国到岸成本
Kontactic 可协助您厘清 HS 归类、基于 CIF 的关税与增值税,确保韩国利润经得起考验。请在库存离厂之前与我们联系。
关于作者
由拥有 15 年以上跨境经验的韩国与全球电商运营专家组成,由 CEO Isaac Lee 领衔——他是 KOTRA 认证顾问,并担任首尔市与韩国关税厅官方讲师。我们每天都在为西方品牌操盘韩国市场进入,这个博客记录的正是我们在一线的所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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